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遷讓房屋等

TPEV 112年度北簡字第1062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624號 原 告 謝春美 被 告 曹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號10樓之3房屋騰空遷讓返 還原告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8,7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被告如以新臺幣790,99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,得免為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,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: 項    目      金額(新臺幣)  備 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    8,700元 合    計      8,700元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