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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10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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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017號 被 告 酈頤中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宜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,未繳納上訴裁判費,查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,其敗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5,455元,應徵收上 訴裁判費1,8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 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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