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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19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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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940號 聲 請 人 馮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940號返還借款事件,請求 返還抗告費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退還溢收聲請人馮秀美之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 理 由 一、按「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 裁定返還之。前項聲請,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 個月內為之。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 此情形而繳納者,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,法院並 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。 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以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940 號裁定選任馮秀美為被告特別代理人,該裁定係不得抗告, 因裁定正本後附之教示欄位有誤,聲請人誤為抗告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憑,依 上開規定,應予返還此溢收之費用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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