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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返還借款

TPEV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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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0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江宜芳 被 告 臧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8,239元,及其中新臺幣171,949元自民 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.99計算之利 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2,1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被告如以新臺幣198,2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,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: 項    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 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,1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為198,239元,故訴訟費用中2,100元由被告負擔,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合    計 2,1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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