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9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9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東福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慰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 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322,93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2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