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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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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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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3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鐘秀惠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。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述 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,於簡易案件之 第二審程序準用之。 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陳鐘秀惠提起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 項裁定業於113年1月11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 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繳費資 料查詢清單、答詢表在卷可考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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