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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26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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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63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沈基煌 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 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238,75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8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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