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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債務人異議之訴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268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6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立緦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徐定宇 訴訟代理人 葉衣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;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 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 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規定參照。 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,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,該裁定於民國113年1月3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而上訴人迄 今仍未補正等情,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在卷可稽。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,第9 5條,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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