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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TPEV 112年度北簡字第131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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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11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鄭喬安(原名:鄭惠文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4,225元,及其中新臺幣188,040元自民 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2,21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被告如以新臺幣204,2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,得免為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,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: 項    目      金額(新臺幣)  備 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    2,210元 合    計      2,21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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