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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36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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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652號 原 告 林嘉祥 訴訟代理人 蔡詠綸 被 告 胡青青 號4樓 詹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;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詹勝雄係設籍於「新北市永和區」,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而被告胡青青自起訴前之 民國112年10月1日即移入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羈押,顯見被告 胡青青此段期間無自由決定住所之可能性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對被告 訴訟程序上之保障亦較完備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 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蔡凱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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