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370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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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13701號
上訴人 即
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麗珍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6,
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4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蘇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