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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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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37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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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71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高聿艷 被 告 楊金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1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,應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「楊金鳳」之記載,應更正 為「楊金鳯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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