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給付票款

TPEV 112年度北簡字第1373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730號 原 告 王鈺鳴 被 告 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︰ 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 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經受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,爰依原告聲請,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(下稱系爭支票)1紙 ,並將系爭支票交付原告收執。詎屆期系爭支票因被告戶頭 存款不足(拒絕往來戶)而遭退票,原告屢經催討,被告仍置 之不理,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;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;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 六釐計算,票據法第5條、第126條、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。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1紙,屆 期提示卻不獲付款等情,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1紙、退票理 由單1紙等件影本在卷可稽(見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047 號卷第9頁),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自堪信原告主 張之前開事實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票據關係,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。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 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法 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 0 段000 巷0 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  日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 表: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0月12日 50萬元 SY0000000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