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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債務人異議之訴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395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9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幸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上訴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17,500元,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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