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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2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薇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逢良間損害賠償事件,查上訴人即原告 提起本訴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新臺幣30萬元,本院判決被上訴 人應給付上訴人5811元,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,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30萬元等情,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29萬4189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200元,業繳納1500元,尚應繳納1700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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