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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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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3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鄧永茂 被 告 黄子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上 午九時三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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