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8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80號 上訴人 張莉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峻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、汪國欽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2,849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,822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(100006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 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