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8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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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14182號
上 訴 人 黃文玲
即原告 15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育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6,00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
費2,8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