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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42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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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274號 原 告 詹羽翔 訴訟代理人 詹敏遙 被 告 黃傑斌 訴訟代理人 黃茂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應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 00日下午3時20分於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。原告應於 庭前一週提出所請求營業損失之淨利證明、或該期間進貨及管銷 與人事成本等相關資料到院,並自送繕本予對造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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