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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給付違約金

TPEV 112年度北簡字第143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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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312號 原 告 潮霖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啓成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吳巧玲律師 高湘琦律師 被 告 何純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12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3,530元,其中新臺幣2,567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 ,餘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被告如以新臺幣240,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,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: 計 算 書: 項    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 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,530元 原告部分勝訴,訴訟費用其中2,567元由被告負擔,餘由原告負擔。 合    計 3,530元 項    目      金額(新臺幣)  備 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    3,530元 合    計      3,53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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