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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給付價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29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魏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半隻羊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 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萬4, 25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6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000號)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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