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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56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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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650號 原 告 魏俊國 訴訟代理人 施尚宏律師 複代理人 廖捷如律師 被 告 黃種進 訴訟代理人 許志華 被 告 陳宇盛 訴訟代理人 詹赫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黃慧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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