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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632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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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322號 上 訴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祥閔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64,081元,應繳第二審裁 判費4,305元。茲上訴人未據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納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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