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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67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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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727號 上訴人 邱宥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智閔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,3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 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(100006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 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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