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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76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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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677號 原 告 蔡慶勇 被 告 陳寬裕 趙昌廷 潘阿綢 趙昌府 趙美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 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,應更正如附表所示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: 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17平方公尺 蔡慶勇:84,000分之24 陳寬裕:84,000分之2,376 趙昌廷:840分之24 潘阿綢:840分之72 趙昌府:840分之24 趙美瑛:840分之24 2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8平方公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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