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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給付保險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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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6號 原 告 邱淑茹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應補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113 年1月1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裁判費,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,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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