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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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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8號 原 告 徐金木 徐陳玉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: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 訴之聲明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 確一定、具體合法、適於強制執行。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記載「被告應理賠償返投資人 投保基金及投資基金應得紅利」,此項聲明並不明確,核與 前開應備程式不合,原告如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42萬 5,000元,應表明具體請求之金額,爰定期命原告補正,逾 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又本件原告已申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進行評議,請 併陳明該案評議結果為何;如尚未有評議結果,原告為何需 再提起本件訴訟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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