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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消債調解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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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林婉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 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,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 條 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,惟其住所係在 臺北市大同區,依首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前置調解,顯係違誤, 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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