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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消債調解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司補字第7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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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補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徐信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 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並 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 。  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 解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 元,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、債權人清冊、債務人清冊,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,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、第151 條第2 項 所規定。又依同條例第151 條第3 項準用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 款規定,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 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,並提出證明文件。 二、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,未繳納聲請費, 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,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未為,即駁回 本件聲請。 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附表: 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按債權人人數提出聲請狀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。(共計6份) 2 聲請人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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