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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消債調解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司補字第7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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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補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許順煌 代 理 人 陳柏舟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 請消債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如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   理 由 一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:債務人依第一 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  。 二、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,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8條之規定,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不 補正者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 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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