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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消債調解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司補字第80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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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補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陳志榮 代 理 人 洪偉修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 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並 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 。  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 解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 元,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 1 項所規定。又債權人如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 1 項所稱之金融機構,即難認有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之適 用,惟考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之立法本旨 ,係在減輕債務人之負擔,基於目的性擴張解釋,應認有關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,不問係任意調解或強制調解,其聲 請費均不得高於消費者債務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所定之1,0 00元,此有司法院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(消費者債務 清理專題)第5號意見可資參照。 二、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,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 之文件及資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,定 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本件聲 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附表: 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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