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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返還保留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司補字第9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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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補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陳秋蘭 代 理 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保留 款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,如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  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 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 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 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567,000元,應徵 聲請費3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,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聲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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