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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返還電信費欠款

TPEV 113年度北小字第1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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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1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理勤孝 被 告 鄭丞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肆仟柒佰參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   目 金  額(新臺幣) 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  1,000元 合    計    1,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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