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損害賠償

TPEV 113年度北小字第16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68號 原 告 陳怡如 被 告 陳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於本院刑事庭(本院11 2年度審原訴字第101號、112年度審訴字第1884號)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移送而來(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 531號)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,109元,及自民國112年10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 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,1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 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備註:又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 事件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,免納裁判費,目前亦 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,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。惟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,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,以備將來如 有訴訟費用發生時,得確定其負擔,併此敘明。 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 事人有爭執事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  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  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四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:   第438條至第445條、第448條至第450條、第454條、第455條 、第459條、第462條、第463條、第468條、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、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,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