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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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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小字第2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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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02號 原 告 台北小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勁生 訴訟代理人 簡焌宏 被 告 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,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,又依原告所提證據資料,無從逕認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,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應屬違誤。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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