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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小字第2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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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37號 原 告 施善懷 被 告 施禹瑄 訴訟代理人 林奐成 傅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原告起訴業主張係依據修車之契約向被告(即訴外人北都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撫遠保養廠當日修復業務員)請求損害 賠償,而被告住所為新北市汐止區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可參,故本案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,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經原告之聲請,並經被告同 意,而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蘇冠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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