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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TPEV 113年度北小字第2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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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7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陳冠中 被 告 劉學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捌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捌佰柒拾柒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捌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 段000 巷0 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   目 金  額(新臺幣)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  1,000元 合    計    1,000元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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