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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小字第3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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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小字第37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智弘 被 告 魏崇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,於其預定用於同類 契約之條款,約定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,不適用同法第 24條以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之規定,同法第436條之9亦有 明文規定。 二、經查,被告籍設新北市淡水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參,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雖兩造間約定書約定涉 訟時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惟原告請求給付新臺 幣6萬9638元,屬小額事件,且其為公司法人,合意管轄之 約定係其預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,揆諸上開說明,不適用合 意定管轄法院之規定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 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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