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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小字第4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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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小字第445號 原 告 台灣瑪特邦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猶龍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艾可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萬8304元 ,應繳裁判費1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 補繳50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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