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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小字第4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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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97號 原 告 蘇益禾 被 告 荷蘭商柏蒂溫妮達亜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(Botteg a Veneta Netherlands B. V. Taiwan Branch) 法定代理人 詹璦年 訴訟代理人 李彥群律師 許芳慈律師 吳晶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,復為 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於112 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,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,其 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0 段000 巷0 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日  書 記 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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