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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小字第5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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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小字第518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竣 被 告 陳韻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條款第23條已約定 ,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足見被告與原告 就本件涉訟時,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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