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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小字第5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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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29號 原 告 陳宛萱 被 告 宋隆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11,096元(見本 院卷第19頁、第71頁)。經查,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○鎮區○ ○路000巷00弄0○0號,居所在桃園市○鎮區○○00號,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行函等在 卷可憑(隨卷外放)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 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而兩造間復無合意由本院 管轄之約定,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,是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 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潘美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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