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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小字第5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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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3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羅雅齡 被 告 何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2,804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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