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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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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小字第6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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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608號 原 告 全國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章 訴訟代理人 楊智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盈螢即詮螢餐館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詮螢餐館之組織型態 (獨資或合夥),並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本件訴訟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並應記載當事人、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、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、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 明文。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,復為同法第436條 第2項所明定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詮螢餐館給付服務費云云,惟未據 提出其組織型態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,致其有 無當事人能力不明,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。爰限期命原告補 正如主文所示文件,逾期未補正者,即駁回此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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