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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小字第6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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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636號 原 告 鍾威杰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冠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 以112年度北補字第2555號裁定,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9日寄存於 原告住所地之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,依 法已於113年1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,有送達證書可稽,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繳費資料明細、收費答詢表、多元化案 件繳費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足 憑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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