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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小字第6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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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641號 原 告 蘇益禾 被 告 黃淑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簡易訴 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 規定,同法第249條第1項、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裁 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該 裁定已於113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本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可稽 。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足憑,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 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蔡凱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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