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小字第70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706號 原 告 謝清水 被 告 李憲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,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此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 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 ,又本件原告主張因投資詐騙侵權行為之發生地點可認係在 彰化縣(至原告主張之詐騙集團究在何處行網路詐騙,則有 所不明),此亦有受理案件證明單在卷足憑,故本案之管轄 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及彰化地方法院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被告戶籍地之 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蘇冠璇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