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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0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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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18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被 告 朱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:「倘因本約定書 涉訟者,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… 」,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有 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 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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