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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返還款項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0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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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45號 原 告 顏國為 上列原告因返還款項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庭瑜核發支付命令,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3,031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 尚應補繳裁判費1,2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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