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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返還價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0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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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91號 原 告 馬大煦 訴訟代理人 李睿誠 被 告 楊登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;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(見本院卷第9頁收狀 戳)起訴時,被告之住所地係設籍於「新竹市北區」,有被 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紀錄附卷可考(見限閱卷) ,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至被告雖嗣 於起訴後之113年1月8日將戶籍地址遷至臺北市信義區,然 依管轄恆定之原則,起訴後縱被告變更住所,對於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原有之管轄權,不生影響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 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日 書記官 蔡凱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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